协会章程

第一章 总则

第一条  本会定名中文为“加拿大中国工商联合会”;英文名为 “Canada China Chamber of  Industries and Commerce Association”,英文简称为“CCCICA”。

第二条  本会为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注册的非牟利社会团体,旨在促加、中两国政 府和企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,协助加、中两国的企业家在两地的创业与发展。 密切与加、中两地企业家的关系,特别是为企业家移民在加国的再创业提供咨 询和协助。同时也为移民家国的企业家及本地的企业家在工作、学习和生活等 方面提供帮助和服务。加强与两国间各级政府的联系,为企业家们及时提供国 家的大政方针与现行政策,协助企业家们解决投资经营方面的困难和困扰。积 极参与维护企业家们的合法权益。

第三条  本会将依照加拿大及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社团法开展工作;

第二章 会徽

第四条  加拿大中国工商联合会的会徽为枫叶组成的图案。

第五条  加拿大中国工商联合会的会徽,可作为会章佩带;可在办公地点、活动场所、会 议会场悬挂;可作为纪念品、办公用品上的标志;未经授权,不得作商业用途。

第三章 会员

第六条  凡承认本会章程,履行会员义务的企业、团体和个人,可以申请加入本会。

第七条   凡是在加拿大合法注册的企业,申请经批准后,为本会企业会员。

第八条   凡是在加拿大合法注册的各类工商社团,申请经批准后,为本会团体会员。

第九条   凡是在加拿大合法从事工商业、服务业的个人,申请经批准后,为本会个人会员。

第十条 与本会工作有联系,或对本会有贡献的各界人士,可以申请或被邀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;

第十一条   实行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。

第十二条   会员如违反本会章程或触犯刑律,本会理事会可决定停止或取消其会籍。

第十三条   会员权利:
(一)在本会有表决权、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
(二)向本会反映意见、要求和建议,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;
(三)参加本会的活动;
(四)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;
(五)请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。

第十四条   会员义务:
(一)遵守本会章程;
(二)执行本会决议;
(三)按规定交纳会费;
(四)关心支持本会工作;
(五)接受本会监督;
(六)办理本会委托的事项。

第四章 组织机构

第十五条 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,其职责如下:
(一)讨论并通过理事会提出或修改的章程;
(二)讨论并通过各类重大决议;
(三)听取并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;
(四)听取并审议理事会财务报告;
(五)选举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;

第十六条 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,由常务理事会召集。大会期间由选举产生的大会主席 团主持会议

第十七条  会员大会闭会期间,常务理事会是本会的最高领导机构,其职权是:
(一)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(二)听取和审议各部门的报告;
(三)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;
(四)选举常务理事会主席和副主席;
(五)依章程召开会员大会;

第十八条  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,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二次。

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主席与副主席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,任期为三年。 执行主席由 主席指定,执行主席任期为一年至三年不限。

第二十条  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、经济发展部、对外联络部、信息科技部、会员服务部 和文化交流部六个常设机构,分别负责处理理事会的日常事务。各部门负责人 由主席任命, 任期为一年至三年不限。常务理事会视工作需要可以聘用工作 人员。

第五章 制度

第二十一条  会员大会由常务理事会召集。如常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,或有半数以上会 员联署请求时,可召开特别会员大会。会员大会之召集,如会员因故不能出席 会员大会,可委托他人代为出席,每一出席者只能接受最多二名会员之委托, 并且必须将有效授权书于会员大会前三日送交秘书处备案。

第二十二条 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主席或执行主席召集。如有特别事项时,可随时召开特别会 议。每次会议须有过半数以上人数参加方得开会。如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 议,可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,每一出席者只能接受一名常务理事之委托, 并且必须将有效授权书于会前三日送交秘书处备案;

第二十三条、经主席提议,常务理事会通过,可授予对本会有重大贡献的政要、工商领袖和 社会名流名誉主席称号;

第二十四条  本会各种会议,均须经出席人数(含委托出席)过半数以上之绝对多数票同意 才能通过决议。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;

第二十五条  常务理事应积极出席会议。若在任期内连续六次无故缺席,经会议核实通过, 作自动退职论。如因事以书面或电传请假者不作缺席;

第六章 经费

第二十六条  经费开支包括:办公费用,活动费用,会议费用,必需品购买等;

第二十七条  本会经费如有不敷或有特别需要时,由主席、执行主席及常务理事会负责筹 募;

第二十八条  经费由秘书处负责定期向理事会提供报告,并在会员大会向会员提供年度报 告;

第七章 章程的制定或修改

第二十九条  章程的制定或修改,必须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形成决议,并交由下一次会 员代表大会或由特别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;

第三十条  章程的制定或修改,应从会员大会审议通过时生效;但章程的终止如未经确认, 将由下一次会员大会追认决定。

第八章 附则

第三十一条 本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后施行。

第三十二条 本章程修改权属会员大会。

第三十三条 本章程解释权为常务理事会。

第三十四条 如有未尽事宜,可由常务理事会及会员大会决定。